全体会议职权
发布:2016-08-01 来源:  作者:  浏览量:180 
  根据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》规定,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行使的职权有:(1)修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,监督章程的实施;(2)选举全国委员会的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和常务委员;(3)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;(4)讨论本会重大工作方针、任务并作出决议;(5)参与对国家大政方针的讨论,提出建议和批评。

    政协各级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:(1)选举地方委员会的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和常务委员;(2)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;(3)讨论并通过有关的决议;(4)参与对国家和地方事务的重要问题的讨论,提出建议和批评。

(摘自《政协机关工作人员必备》)